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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制度(试行)

稿件来源:红寺堡区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3-03 00:00:00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举报接待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更好地体现党的宗旨,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接待行为,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信访接待良好形象,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寺堡区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红寺堡区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红寺堡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和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对反映区管、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报送自治区、吴忠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对反映红寺堡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交委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他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六个受理”: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三个不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以上包括:1.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4.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5.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6.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8.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9.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10.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11.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12.交通事故、户口管理等问题。

  (三)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第三章 举报注意事项

  第五条  直接来访者填写《信访举报注意事项告知书》并阅读《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流程》。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署真实姓名、留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信访举报件,优先办理,及时反馈。

  第七条  举报人反映问题应提供具体事实材料,并尽量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

  第八条  如需查询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及去向,署实名举报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具体负责办理信访举报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匿名举报不接受查询。为保障举报信息安全,不接受电话和来信查询。

  第九条  举报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举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举报事项,不要重复举报、多头举报、越级举报。

  第十条 三个月内重复举报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举报。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诬告、诽谤、陷害他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对借检举控告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三)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四)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五)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六)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七)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十三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五章  信访举报信书写规范

  第十四条  写明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单位、职务、主管单位等信息。

  第十五条  分段式详细列举被举报人的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参与人、知情人及相关人员的信息、主要证据、涉及金额等等,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十六条  写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信日期等。署实名举报应在信尾或落款位置写明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日期。

  第六章 受理信访举报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对信访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扩散信访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举报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第十九条  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过领导批准,并隐去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第二十条  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对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和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红寺堡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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